律地位为目的,而是在客观划分权限的基础上,对私人从事公共服务的组织形态、财政制度、程序手段等予以客观的规范,使其符合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 四、两种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的模式选择 我们将德国和法国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以法哲学立场为标准,抽象为理想模式,并尝试通过规范分析,说明两国各自的行政法规范性结构(66/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