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式在判例中得到了体现。在“贝尔丹夫妇案”中,争议合同的缔约人均为私法人,且合同条款无公法特权条款,但国家行政法院仍裁决认为,只要某项合同以直接履行公共服务为目的,该合同即属于行政性合同,贝尔丹夫妇的行为即为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应当适用公法,“私法机构执行的法律规章是私法。但是,在(64/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