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到客观的法治原则的规范中,法国对公共行政采取了客观主义的规范模式。 因此,法国行政法在逻辑上不以主观权利的授予为起点来规范公共行政,而是对处于客观的从事公共服务法律状态的每个人,通过“公共服务”概念这一重要的关系项,将所有以履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行为纳入行政法的规范范围,“强行法(61/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