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就是公法。这种和谐一致在我国行政法上体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个概念之间互相循环定义,三者都是理解和界定对方的重要标志,行政主体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能作出行政行为的就是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都是公法适用的涵摄点,行政诉讼作为具有最终约束力的公法适用,其受案范围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来界定和(7/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