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的确认。 德国公法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主观主义模式,对私人行使高权具有规范性无需多言,前文所述通过高权特许将私人纳入国家法人人格,从而实现对私人行使高权的行政法规范这一法律技术手段,同样立基于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对立的理想模型。更重要的是,在私人通过私法手段承担行政任务时,仍受到基本权、平等原则等公(52/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