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权力不是一种绝对的意志。它只能服务于国家的目的;它必须并且只能为此而存在。在国家权力中包含着一种天然的限制,它约束着国家的活动范围。”[10]144这种天然的限制就存在于个人的自治性与国家权力的矛盾之间,这种限制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的基础就是对以主观的人的尊严为基础的基本权的法律效(51/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