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行政的领域内,其基本概念之间存在循环论的缺陷。传统行政法上,公权力主体、公共行政活动与公法的适用,这三个概念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和谐一致。由于国家对公权力的高度垄断,有资格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公权力机构仅为官僚制的行政机关,因而公权力机构的活动一般就是公共行政活动,必然将导致公法的适用,而适用对象仅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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