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其基础是主观的人的尊严。关于法的目的的思考属于法哲学,在法哲学的范畴内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区分,是用以表明关于法的目的的知识是来源于先验的自在之物,还是来自可感知之物。近现代以来,法的目的的基础的学说,以自然存在的人为出发点的学说占据主导地位,但有的认为人的本质是先验的人的独立性,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主观主义,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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