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上,社会和平和自我实现只能通过以下方式才能得到持续性的保障,即对社会纠纷的解决权能属于某个主管机关,它因并未卷入利益争议而拥有超越纠纷利害各方的决定权力,而这个主管机关就是国家。在这种属于主观主义法哲学立场的形而上学论证下,才产生国家权力垄断原则,因此将高权交由本身就身处利害关系中的私人是不可想象的。   从历史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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