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的,但是这一点对于基本权来说却并不适用,这是因为,摆脱自由权利的拘束之后才能被恰当完成的财政任务并不存在。对于《基本法》第3条的平等原则来说也同样如此。”[6] (三)德国模式的主观主义特征 1高权特许将私人纳入国家法人人格 德国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规范模式的主观主义特征,首要的体现在通过高权特(36/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