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产生私法方式行政的动因和初衷背道而驰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私法手段承担行政任务可以逃避所有的公法规范,“行政机关在选择使用私法规范时不得抛弃公法的约束,特别是基本权利约束,当然也包括其他公法约束(如管辖权规定,行政活动的一般原则)等。”[4]38   行政受法律约束的普遍观念在德国已经根深蒂固
(34/9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