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在一定领域采取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的裁量权。通过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不属于高权行政,故以高权效力为标准辨别是否受其管辖的传统行政法规范模式无法导致公法对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活动的适用。德国之所以出现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的现象,正是因为其可以更灵活更高效的达成行政任务,如果还将私法方式的行政纳入传统行政法规范中,无疑就(33/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