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为能够更好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私法方式被行政机关采用,而这种采用被认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形式的选择自由(formenwahlfreiheit)。但行政机关选择私法方式承担行政任务的自由毋宁被称为选择裁量权,因为其必须接受合目的性和其他必要的公法的规范,“《基本法》——基本权利、其他宪(31/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