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在给付行政和引导行政领域,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事实理由反对,行政机关就可以选择公法方式或者私法方式活动”[4]422,因此对于私人通过私法手段承担行政任务,无法通过高权特许扩大适用传统行政法上的法律制度,以使其受到公法的规范。 在日益复杂的现代行政中,由于政策因素和财政因素,在某些领域(30/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