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与公民自由的相关度来看,授益行政亦属于高权行政,德国学理普遍认为其需要公法的规范。针对这一问题,德国《行政程序法》通过技术处理将行政机关作出的授益决定定性为以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合同为形态的高权行政,直接将这部分授益活动纳入传统行政法的规范。因此,当私人在授益行政活动中对利益的分配作出实质性决定时,此时私人实质上是在行使(26/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