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通过私法方式参与授益行政,与私人进行私法活动没有区别。 但我们在公法上甄别私人承担授益行政是必要的,由于行政在授益活动中垄断了重要的供给手段,在提供服务和财物过程中,行政介入市民私人领域的机会大大增加,毛雷尔认为“拒绝提供国家给付给公民造成的侵害可能并不亚于对财产和自由的侵害”[4],故从(25/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