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依据、服从议会的统制的,并不侵害权力垄断原则。”[1]173可见,委任私人进行侵害行政须以法律为依据,在德国已是通论。   2委任私人进行授益行政应以法律为依据   同侵害行政一样,委任私人进行授益行政是否需要法律的同意,取决于私人进行授益行政是否属于高权行政。现代国家已经将其活动范围扩大到了经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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