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行政核心领域的典型高权性事务为由,认为需要有法律依据[1]164-169;在2010年9月23日联邦行政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高权特许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做出。法律保留不能仅仅约束被称作高权特许的情形,而且还要包括实质上属于高权特许的形态。”联邦政府亦认为:“依法律作出的特许,是
(22/9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