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的认识和探讨。按照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将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纳入行政法的规范,以使其不偏离公共目的,并使可能的权利侵害得到救济,这是我国行政法针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应当具有的功能。但我国行政法理论的传统视角以旧有制度和传统行政结构为前提,使得私人承担行政任务被隔离在行政法通常的概念和体系之外,很难期待可以从中本文由论文联盟(3/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