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航空管制领域的私化改革才得以实现,即是说,对私人委任高权权限的高权特许,只有通过经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制定的法律才能作出,这种法律在性质上属于对《基本法》的修改。故而委任私人行使高权权限被认为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外的或者临时的决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德国学界赞成通过法律将高权权限委任私人的主(20/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