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权权限(hoheitsrechtlicher befugnisse)的行使,作为持续性事务,原则上应委任给拥有公法上劳动关系和忠诚关系的公勤务者。” 该款规定中的“高权权限”是否包括授益行政德国学界存在争议,但其包含侵害行政是没有异议的。   国家权力垄断原则显然不允许将高权权限
(18/9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