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上的行政机关。 高权特许已成为德国制定法、判例和学界公认的理论和制度,这得益于在高权特许形成的过程中关于“作出高权特许是否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这一关键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1委任私人进行侵害行政应以法律为依据 在德国,只有法律才有权委任私人进行侵害行政,这一结论根源于宪法上的国(16/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