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行政的体系。经高权特许被委任高权权限的私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归属于国家的公法权利主体地位,也就必然地受到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规范,私人即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4款上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做出行政行为和签订行政合同,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属于《行政法院法》第78
(15/90)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