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将比较德国和法国对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法规范模式,以期对我国行政法应做出的变革提供有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德国主观主义模式 私人承担行政任务,可以通过公法手段,也可以通过私法手段。德国行政法通过高权特许(beleihung)理论和制度,扩大适用传统行政法上的法律制度,将私人通过公法方式(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13/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