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理的,因此如何将行政法的规范拓展到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领域,是我国行政法学需要做出回答的问题。 但由于前述我国传统视角的缺陷,对于私人在承担行政任务时是否取得公权力主体的法律地位,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相关行为属于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如果是私法行为还是否对私人适用公法,等等问题,我国现有行政法和理论无法做出回答。我(12/9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