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erung)措施,并引发行政法上组织、财政、程序、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变革和理论革新[1];在法国,地方分权、部门分权等改革推动了私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出现[2]。   德国和法国为了适应行政任务的扩大采取了私化措施,而在我国由私人承担行政任务也不鲜见,但这种利用私人的能力完成行政任务的现象,给我国行政法带来的问题尚未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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