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第一,在公民遭到不法侵害时,为什么要以如此愤进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为何不通过法律手段、司法救济等方式呢?第二,为何在《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为何还委托由社会闲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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