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行政许可等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就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单方行政行为。强制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在没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废止或变更。因而,从其“准法律”的强制性考虑,必须依照诚信原则作出。 要确认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行政指(21/2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