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属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解释方法也较多地沿用了英国的传统,具体有三个主要特征:一则以法律条文字面明显含义为准的方法阐释立法的应然含义;二则根据被解释法律条文的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采用宽严不同的方法解释;三则法律含义只局限在法律条文的明示中,不能通过解释或推理得出没有被法律明示之意。 在内地,法律解释方法都是根据立法原(10/2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