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rule)、弊端原则(mischief rule)。前两种解释原则是以制定法的文字含义为中心,后一种则是以制定法的目的为中心。平义原则,顾名思义,即按照成文法条文本身的字面意义解释,取其最自然、明显、常用的用意。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理论,即司法机关按照立法原意司法,而法律词语本身最能表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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