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则沿用普通法的法律解释制度,即法院是所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这种解释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且法官也只是在具体的案件适用过程中解释法律,所以不存在立法解释的情形。据此,香港特区法院通过法律解释还可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法或无效。但是香港回归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行“一国两制”的体制,就需中央政府调(5/2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