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事。在这一观念下,香港法院奉行司法独立,内地最高司法机关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拥有部分解释权并不影响将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定位于一种独立于一般司法和立法的专门性法律解释。同样地,《基本法》的解释权性质也不因香港法院拥有部分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而改变,仍可概括为一种独立于一般司法和立法的专门性法律解释权。 (二)法律解释体制(3/2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