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又要体现“高度自治”,即在解决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不是坚持各自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式而是加强两地宪政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使两种法律解释体制实现更好的衔接和结合。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应当充分尊重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限,不恣意干预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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