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直接针对的是不是法律条文本身,实际上都是在结合一定的问题或案件事实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1]。  香港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1)释法技术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只是简单地使用了原意解释的方法。而香港法院则不同,以居港权系列案件为例,法官以宽松的目的论方法为指导,综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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