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和偏见的存在是国家法很难贴近民心、走入民间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不能是民间社会的人民对这样的法律为之信服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三、民间法的价值所在  民间法是特定的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这些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它是在这些群体成员的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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