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构建主要是针对民事实体习惯法及与之相关的民事程序习惯法而言,而对刑事习惯法出罪方面的功能应当排除在外,入罪方面的功能更应当排除,以有效贯彻“罪行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刑事基本原则。 二、构建“地方特色法治体系&rdq(22/3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