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事纠纷往往由宗族或者民族传统习惯权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请求法院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民族地区法治的统一建设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正基于此,笔者提出了以地方特色法治体系作为统帅,建构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制度,以期加快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  一、“地方特色法治体系&rdquo
(3/37)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