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法的领域,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的意志。特别是在刑事法制领域,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刑事基本原则,自然也就谈不上刑事习惯法的法治化归引问题,因此在公法领域应当完全限制和禁止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当然,现今也有学者主张通过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民族自(20/3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