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导入到司法活动中, 从而使习惯法以辅助的方式进入到国家秩序的构造中。通过立法活动将习惯法转化为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的确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作用方式。然而,习惯法的自发性、潜在性、弥散性及流变性的特征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有效地发现习惯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另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的内在矛盾无法仅仅通过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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