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为完备的开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完全能够适应不同区域和不同民族的风土人情、习惯传统。我们只需要根据这个法律体系约定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吸收良性习惯法,排除和禁止恶性习惯法,以约束民族习惯法可能带来的对整体法治秩序的妨碍,从而尽快过渡到统一的法治秩序。 (二)“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界定 (13/3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