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中的积极因素予以保护、吸收和利用,限制其消极作用,而且还关系到能否在实践中真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基于以上的背景和思考,我们提出了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法治化归引节点——建设地方特色法治体系,但这种体系的建立应当是在一元法治的立场上合理考虑文化的多元性。实际上,目前中国已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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