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生者损失之法。 这两部西藏地区的古法典都说明“陪命价”制度的存在已历史悠久,内容完善。再如松赞干布时期的“禁行之七大法律”。 其中,第一种不杀生法是关于杀伤人的刑罚,分死命价与活命价两种:相互间发生争斗或骚乱而杀人,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死亡的,称为“死命(6/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