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其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才能达到民间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协调。对待“赔命价”这种私了方式,不应认为其不知制定法,而正是在知法后对国家正式法的规避,而规避至少对于当事人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规避中,国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从这些分析中我们能体会到,国家法(17/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