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调解,被告w和原告q最后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由被告w一次性付给原告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该处理优势在于原告找到了他心目中的说法,得到了赔偿,被告在情理上受到了处罚,实现了乡民心中的“正义”。且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而不以是判决,程序上并不违反“依法判案”,(10/1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