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性和不平衡性。法治秩序的生成,是要看这些法律规范是否物化为民众与国家之间、民众与民众之间的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应伴随和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多重特性。 (二)立法上吸收 在制定法律、政府规章及出台司法解释等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大多数百姓的法制需要。首先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一是为立法做准备,二是供(12/1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