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谋叛”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罪名及破坏人伦纲常的严重刑事犯罪规定适用国家法。至清同治年间,清政府明令禁止依伊斯兰教法审理死刑案件,由此,大清律例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其他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刑事犯罪,如谋财害命、强奸等。 但是,新疆建省前民间法在回疆地区刑事领域也并非完全不再适用。(6/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