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根本性冲突前提下对回疆当地旧有伊斯兰教刑法体系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准予继续使用伊斯兰教刑法。清朝国家法在回疆地区刑事领域的适用,主要施行于那些严重危害封建皇权、政权的严重刑事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儒家人伦纲常等刑事犯罪。 大清律例在回疆的适用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最初仅对“谋反&rd(5/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