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同当地的固有民族习俗交融并形成了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因而在回疆司法实践中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刑事法律和以伊斯兰教刑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刑事法律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系列的冲突与融合。 因此清王朝认识到“办理回疆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尽可以内地之法治之”,②在与大清律例(4/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