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之差异,使得它们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包容性。清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强化刑事法律领域内的内地化趋势,即国家法对公法领域的控制,从而巩固了其在新疆的统治地位,稳定了边疆,促进了回疆社会经济的进步;另一方面在民事法律领域,清政府基于回疆特殊的历史、宗教传统继续保留了“民间法”一(22/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