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o;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日常生活所需的规则、机构和组织”,⑥于是,各种替代、补缺的民间法律规范便应运而生,各种形式的解决纠纷的“权威”也就随之出现,官方对此往往也是持默许的态度。  综上,由于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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